醫藥分家
醫藥分家,也稱醫藥分工,即是醫與藥分開由兩個專業管理,醫生管診斷,藥劑師管藥物。由於醫與藥在香港的大部分診所一直由醫生包攬,故此,爭取醫藥分家是絕大部分藥劑師終極的希望,只可惜多年來勞而無功。
我們慣性把醫藥連在一起,但醫藥原是涵蓋了「醫」與「藥」,醫就是醫學,藥就是藥劑。早在公元1240年,德國國王在西西里與意大利南部立法,分開了醫與藥,法例訂明對藥學的專業要求,藥房與藥劑師需受政府監督,藥劑師需製備品質優良統一的藥品,在醫藥分工清晰的制度底下,醫生負責診斷且公開處方,藥劑師負責製藥,兩者分工明確,這個制度後亦成為西歐地區的共識。至1600年,製藥工業迅速發展,藥品經由工廠大量生產,同時亦出現了多元化的生產技術,藥劑師雖然在監察藥品的製作程序確保品質角色重要,唯藥廠有效生產大量品質穩定而又經濟的藥物亦取代了過往由藥劑師調配藥物的特性。然而,隨著生物分子科學的進步,疾病與藥物愈見複雜,藥劑師在藥品的專精特性亦愈見重要。
歐美的情況
現時在歐美甚至部分亞洲區國家,醫藥分家仍然行之有效,病人患病見醫生,醫生在診斷後只會給予病人處方,讓病人到藥房配藥,因為不少歐美地區明文規定,醫生只有處方藥物權而沒有配藥權,配藥權限須交由藥劑師負責,病人需拿處方到藥房配藥。但在香港,醫與藥的模式大部分由醫生管轄,很多診所醫生都是包攬診斷與配藥,逐漸成為慣性,亦被市民大眾認同。
香港的情況
追溯到戰前時期,港英政府並沒有強制立法醫藥分家,儘管當時很多西醫診所都設有配藥室,醫生仍會把處方發給病人,由病人選擇在診所內或是到診所以外的藥房配藥,可是,發處方給病人這做法到戰後愈來愈少,診所開始為病人包辦醫與藥的供給。一直以來,香港市民乃至社會對藥劑師認識不深,亦習慣在醫生診所看病及取藥。七八十年代,香港沒有培訓本地藥劑師,藥劑師的供應常是由外國修讀藥劑課程返港執業,這些在外地回港的藥劑師發覺香港配藥生態與外地明顯不同,開始意識到失去了原應是藥劑師所有的配藥權。其時香港社會經濟騰飛,市民對健康和醫藥的認識增加,對醫療有更嚴格的要求。

「爭取醫藥分家大聯盟」
醫藥分家的概念在七八十年代開始醖釀,1976年,當時香港藥學會藥劑師代表出席香港電台電視部的一個討論節目,第一次提出醫藥分家。九十年代經由藥學組織推動,把醫藥分家推到立法層面,當時的立法局認為:是時香港的處方配藥制度效果良好,法例亦沒有不容許醫生為病人配藥,且在亞洲一些較先進的國家如日本及新加坡,醫生也會於診所為病人配藥。爾後,幾個藥學組織不停向政府施壓,希望政府可立法令醫藥分家,然而至2005年,立法會衛生事務委員會討論醫藥分家時,認為醫藥分家模式已經在公營醫療機構(包括醫院和診所)及私營醫院中實行,而私人執業的醫生亦可同時為病人配藥。
由於2005年有西醫診所出現配錯藥事件,令醫藥分家議題再度成為社會焦點,2006年5月,當時三個藥劑專業團體——包括藥學會、醫院藥劑師學會及執業藥劑師協會聯手成立了「爭取醫藥分家大聯盟」向政府爭取醫藥分家。

大聯盟提出醫藥分家的規則如下:
1. 擁有處方權利者(醫生)不得擁有開辦藥房的權利
2. 藥劑師與醫生不能建立合夥關係或提供佣金
3. 醫生除在特殊情況下,一般不可以同時處方及配方,即處方權及配藥權分開。
4. 醫生必須將處方交給病人,病人可自由選擇於任何藥房買藥。
5. 藥劑師不可隨便販賣處方藥物
6. 病人的病歷與處方由診所及藥房保存
7. 病人有「知的權利」、「選擇的權利」和「用藥安全多一層保障」。
當時社會對醫藥分家反應正面,輿論沸沸揚揚,爭取醫藥分家大聯盟可算是爭取醫藥分家運動以來聲勢最大,也是最能引起市民關心及最接近成功的一次,卻仍惜敗而回。
不能解的錢作怪
歸根究柢,除了源於配藥權限不清,更重要的問題仍是與金錢脫不了關係。由於一種藥物往往有多個仿製藥品,在價錢上或有差異,若全由醫生包攬,毋疑製造了既處方藥物又賣藥的利益空隙。此外,亦因為醫生處方藥物由醫生供應,直接令街外藥房失去銷售處方藥物的利潤,促使經營藥房的人售賣其他產品作為營利補貼,尤有甚者就是在沒有「醫生處方」的情況下違法售賣處方藥物。
醫藥分家在香港討論多年,藥劑界不斷提出,但反對意見仍然不少,理由是現今香港的社區藥房缺乏有效管理、香港市民習慣在醫生診所中配藥等等。事實上,醫與藥中間存在著種種利益關係,醫藥分家的爭議經常會令市民感到是醫藥爭權爭錢爭生意,故而社會的支持率未算廣泛。爭取醫藥分家雖是藥劑師的長遠希冀,但如何能爭取市民的信賴,相信必須以病患的角度來思考、以病人福祉為依歸,才可望得到社會大眾的支持。
